山东海洋产业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会费缴纳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和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为保证山东海洋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履行海洋产业服务职能必须的各项费用的稳定来源,规范协会会费的缴纳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和会员单位按本办法的标准缴纳会费 。
第三条 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工作规则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支出,以及常设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经费。
会费缴纳标准如下:
1、会长单位:2万元/年
2、副会长、监事长和秘书长单位:2万元/年
3、常务理事、理事单位:1万元/年
4、监事和一般会员单位:0.3万元/年
第四条 会费收取实行按入会年度一次缴纳办法。协会每年按实际入会时间向会员单位发送会费缴纳通知,会员应在入会时间起三个月内缴纳,新会员单位在完成会员单位登记后,在协会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按本标准缴纳年度费用。
第五条 会员单位交纳会费可根据本单位财务管理规定选择现金、支票或汇款等方式。采用汇款方式的,汇款时须明确注明汇款用途为“会费”,协会秘书处在确认会费到账后开具会费收取凭证。
第二章 会费管理
第六条 会费的收取和管理由本会会员部负责,会员部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设立会费收支帐册,接受审计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
第七条 协会对未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会员单位,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督促其尽快缴纳:
1、发送会费催缴通知单、限期缴纳会费;
2、予以通报;
3、限制其行使会员单位的部分权利;
第八条 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视同自动退会处理,由协会公告。
第九条 协会会费实行预决算管理。由协会秘书处编制当期年度预、决算,经秘书长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 协会会费应根据批准的预算、按规定业务范围使用,专款专用、不得在会员单位中分配使用。会费收支情况按照民政部规定,接受第三方财务审计,并向会员单位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一条 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预决算、厉行节俭、加强费用使用管理、监督和控制。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在缴纳会费后、可获得协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但应严格履行相关活动程序要求。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山东海洋产业协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